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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吳佳郎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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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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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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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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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6月6日為警採尿回溯│97年2月4日下午4時48分 │97年2月18日 │97年4月28日 │
│ │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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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08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3113號 │97年度偵字第77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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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6983號 │97年度簡字第2695號 │97年度易字第1367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97年8月27日 │97年4月10日 │97年8月29日 │同左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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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左 │
│決├──┼───────────┼───────────┼───────────┼───────────┤
│ │確定│97年10月2日 │97年10月24日 │97年11月25日 │同左 │
│ │日期│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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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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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五 │六 │七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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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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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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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5月13日 │97年6月6日 │97年6月6日 │97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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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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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97年度上易字第2726號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97年12月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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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上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97年12月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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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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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九 │十 │十一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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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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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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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4月8日 │97年5月14日 │97年5月23日 │97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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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 │ │97年度偵字第19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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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97年度易字第3113號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97年11月24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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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97年度上易字第3285號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98年1月1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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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㈠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 │ 年。 │
│ │㈡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1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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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十三 │十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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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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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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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5月7日 │97年5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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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 │ │
│年度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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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同左 │同左 │ │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 │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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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左 │同左 │ │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 │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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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1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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