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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盛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盛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莊盛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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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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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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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3 月17日採集毛髮前│99年8 月24日下午2 時10│
│ │3 個月內某時 │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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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99年度偵字第19629 、 │
│ │號 │265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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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472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558 號│
│實├──┼───────────┼───────────┤
│審│判決│100年11月17日 │101年5月8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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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同上 │101 年度台上字第3846號│
│決├──┼───────────┼───────────┤
│ │確定│100年12月9日 │101年7月1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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