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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瑨原名李威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宗瑨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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