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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加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加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加祥㈠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84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552號上訴駁回確定。
㈡另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79年度少上訴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
於民國85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王詠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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