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68,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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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重光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重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重光因: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上訴駁回確定。

㈡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㈢另犯妨害秘密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1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㈠、㈡、㈢(聲請書贅載「㈣」)號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

99年3月23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出獄,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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