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71,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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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堂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堂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堂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堂耀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上訴駁回確定。

㈡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4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上訴駁回確定。

㈢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㈣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㈤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2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

㈥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 元及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0000 元,經上訴而撤回上訴確定。

全案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499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3 月確定。

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8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 元確定,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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