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2)另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3)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上訴駁回確定;
(4)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上開(1)(2)(4)部分之罪並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5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及有期徒刑7月確定;
(1)(2)(3)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
於98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