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87,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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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聖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聖因(1)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2)另犯竊盜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2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

(3)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同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0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又15日、2月確定;

(4)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5)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12號上訴駁回確定;

全案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196號定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並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智聖因(1)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2)另犯竊盜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2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

(3)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同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0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又15日、2月確定;

(4)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5)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12號上訴駁回確定;

全案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196號定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於96年7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1010115 944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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