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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兆珍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兆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兆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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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1 │ 02 │ 03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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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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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年2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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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30日 │100年3月28日晚間│ 100年8月9日 │100年2月1日下午4│
│ │ │8 時許(原聲請書│ │時28分許 │
│ │ │附表誤載為100年3│ │ │
│ │ │月8 日,應予更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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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偵│
│ │偵字第779號 │偵字第1700號 │偵字第5446號 │字第58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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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0年度壢簡字 │ 100年度審易字 │ 100年度審易字 │ 101年度上訴字 │
│ │ │ 第913號 │ 第2012號 │ 第2676號 │ 第324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100年9月6日 │ 100年10月28日 │ 101年1月18日 │ 101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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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0年度壢簡字 │ 100年度審易字 │ 100年度審易字 │ 101年度臺上字 │
│ │ │ 第913號 │ 第2012號 │ 第2676號 │ 第3961號 │
│ │ │ │ (協商判決) │ │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100年10月31日 │ 100年10月28日 │ 101年2月21日 │ 101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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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101年度聲字第13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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