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彥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王彥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