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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勝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勝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謝勝斌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5 所示之判決另處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此見聲請書僅列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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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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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幫助詐欺(累犯) │強制罪(聲請書附表誤│
│ │) │) │ │載為妨害自由,應予更│
│ │ │ │ │正)(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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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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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3月16日下午2、3 │99年3月16日下午2、3 │98年9月24日晚上7時43│99年1月11日晚上11時 │
│ │時許 │時許 │分許、晚上8時17分許 │4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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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同左 │98年度偵字第8059號 │99年度偵字第14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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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 │同左 │99年度審竹簡字第609 │99年度審易字第475號 │
│ │ │ │ │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 │
│ │ │ │ │ │年度審易字第475號, │
│ │ │ │ │ │應予更正)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8日 │同左 │99年6月9日 │99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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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 │同左 │99年度審竹簡字第609 │99年度審易字第475號 │
│ │ │ │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9年6月21日 │同左 │99年7月12日 │99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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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14所示之有期 │同左 │同左 │同左 │
│ │徒刑,經臺灣新竹地方│ │ │ │
│ │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5│ │ │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14年6月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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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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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累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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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2月(另有│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併科新臺幣8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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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2月1日某時至99年│98年2月4日下午4時許 │98年2月4日下午4時許 │99年2月21日23時12分 │
│ │2月4日17時20分許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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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22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11號 │同左 │99年度偵字第1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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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58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29號 │同左 │99年度訴字第15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0日 │99年11月30日 │同左 │99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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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58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29號 │同左 │99年度訴字第156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1月24日 │99年11月30日 │同左 │99年12月8日(撤回上 │
│ │ │ │ │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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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編號1 │同左 │同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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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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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累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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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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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2月16日23時49分 │99年1月4日13時4分許 │99年1月5日17時47分許│99年1月2日0時許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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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 │ │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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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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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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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編號1 │同左 │同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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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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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故買贓物(累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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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 │ │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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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日22時13分許│98年12月2日21時28分 │99年1月21日19時許 │99年1月某日晚上至99 │
│ │ │許 │ │年2月4日下午5時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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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 │ │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同編號8 │同左 │同左 │99年度偵字第3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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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同編號8 │同左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同編號8 │同左 │99年度上訴字第400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實├────┼──────────┼──────────┼──────────┼──────────┤
│審│判決日期│同編號8 │同左 │100年3月8日 │100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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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同編號8 │同左 │最高法院 │本院 │
│定├────┼──────────┼──────────┼──────────┼──────────┤
│判│案 號│同編號8 │同左 │100年度台上字第3103 │100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決│ │ │ │號 │ │
│ ├────┼──────────┼──────────┼──────────┼──────────┤
│ │確定日期│同編號8 │同左 │100年6月9日 │100年8月3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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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編號1 │同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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