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德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德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林德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之犯罪日期分別為96年7月12日、96年7月11日,聲請書附表日期應屬誤載,併此敘明)。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林德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證 │放火燒燬建築物及住宅 │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
│犯罪日期 │98年04月14日 │96年07月12日 │96年07月11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8年度偵字第19856號 │96年度少連偵字第151號 │96年度少連偵字第151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284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 │
│實├───┼───────────┼───────────┼───────────┤
│審│判決日│99年01月26日 │100年08月31日 │100年08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284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18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182號 │
│決├───┼───────────┼───────────┼───────────┤
│ │確定日│99年03月31日 │101年08月15日 │101年08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執字第5494號 │101年度執字第10349號 │101年度執字第10349號 │
│ ├───────────┼───────────┴───────────┤
│ │已執畢 │2-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羈押54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