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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柏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柏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方柏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件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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