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63,2012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 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水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水犯背信、詐欺罪,共2 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