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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文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文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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