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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昇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54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276號上訴駁回確定。
茲受刑人於98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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