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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仁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仁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仁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5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2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96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971 號函及附件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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