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江全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江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江全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8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