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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宗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宗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並於民國(下同)99年3月8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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