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94,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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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勝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勝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勝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徐勝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11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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