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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益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68號刑事判決就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就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駁回上訴,其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34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全案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68號刑事判決就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就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駁回上訴,其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34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全案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4月26日起入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3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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