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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鴻裕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裕㈠⒈因妨害兵役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⒉另犯搶奪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⒊另犯傷害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拘役40日確定。
⒋另犯妨害自由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7日確定。
⒌另犯詐欺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駁回確定。
⒍另犯詐欺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㈠⒈⒉⒊⒋⒌⒍號之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9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
㈡另犯搶奪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被訴搶奪廖陳和玉部分無罪,恐嚇罪部分判決確定餘罪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搶奪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並經98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上訴駁回確定。
㈡全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6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於97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71號函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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