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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漢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漢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漢義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5號上訴駁回確定。
民國86年 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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