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201,2012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偉1.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2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9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2.另犯強盜罪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第352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上開1.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聲字第137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

於94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