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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志恒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徐志恒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其聲請書狀,未據聲請人簽名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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