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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王祥榮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50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375號案件有關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訴訟指揮所為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在案。
抗告人因不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情形, 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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