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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興權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強盜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王興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
茲審酌本案尚未確定,為期確保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不因其聲請責付而消滅。
且聲請人所提出聲請之理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
至於其他聲請意旨亦不構成本件停止羈押被告之事由,所請責付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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