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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義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褫奪公權5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920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95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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