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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秀珍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秀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秀珍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76號撤銷緩刑確定;
另犯詐欺等案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9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於99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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