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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松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松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葉松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並經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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