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67,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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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閔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閔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閔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再因偽造文書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9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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