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秀琴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9年8月31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