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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7月及4月確定;
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1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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