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拱銘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拱銘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受刑人於97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