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劭恒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劭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劭恒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92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33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6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6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