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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昇原名王仁杰.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44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鈞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04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聲請人因未發現判決所載新證據,致未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判處罪刑確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同時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並具體表明據以聲請再審之確實新證據為何,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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