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減,5,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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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秦義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本院90年度上易字第2467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義雄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義雄因於民國88年12月31日犯傷害罪,經鈞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46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緝字第12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另聲請人前因殺人等案,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業經檢察官核發指揮書,載明先插接執行上開假釋殘刑,傷害部分順延,爰聲請就傷害罪部分,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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