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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療停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程浩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殺人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酒癮之禁戒處分(101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浩威停止禁戒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程浩威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處無期徒刑,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6個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11號駁回確定。
經於101年5月17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刑前禁戒處分,經執行機關於101年9月6日評估目前情緒穩定無酒精成癮及戒斷症狀(僅需門診治療),可予以結案停止執行。
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年9月13日中監衛字第1016401084號函1件可稽。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酒癮之禁戒處分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程浩威因酒精成癮症,經送請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刑前禁戒處分,嗣經執行機關於101年9月6日評估受處分人目前情緒穩定無酒精成癮及戒斷症狀(僅需門診治療),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年9月13日中監衛字第1016401084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酒癮之禁戒處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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