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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保儀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陳全正律師
被 告 陳豐隆
上列被告陳豐隆因傷害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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