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許秀鈴
周慧玉
徐晟龍
楊曉霞
阮永偉
阮少瑜
陳玉鳳
徐德義
董鳳梧
吳春梅
劉珮岑
李成泰
潘玉孌
陳俐彣
陳學彥
賴碧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日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宋國壽
理 人
被 告 江淑芬
胡琇紋
劉立雯
劉立秋
黃錦民
陳建輝
李文笵
池皖農
蔡奇佳
吳芝萱
周芊邑
王立方
謝泰昌
鄧有喜
賴瑋璟
羅文佑
許淑芬
李亞餘
朱勇彰
史元孚
陳幸瑜
阮富揚
李雅如
樊盈呈
蔡仁駿
陳 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8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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