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仕政
侯湘芹
呂榮財
潘麗花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施泓成律師(義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清富
邱致榮
林莘富原名林詣翔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102
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豬陶瓷玩偶3個」,應更正為「豬陶瓷玩偶1個」,「陶瓷玩偶(豬)參個」,應更正為「陶瓷玩偶(豬)壹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部分係誤植,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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