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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裕軒
吳慶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879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29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y○○共同詐欺L○○、G○○、m○○、佘婉綺、甲R○○、寅○○、i○○部分(即附表四)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y○○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關於酉○○及甲y○○部分均上訴駁回。
甲y○○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事 實
一、甲y○○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訴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同院94年度聲字第24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
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93年度訴字第1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揭㈠㈡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2月1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12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甲y○○竟仍不知悔改,與酉○○、綽號「小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 歲之人)、杜奕嘩(業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羅濟偉(業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王頌強(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綽號「小米」、「小愛」、「大呆」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均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其中甲y○○、「小洪」、「小愛」、「大呆」自100年2月間起,組成詐欺集團,由「小洪」負責詐欺被害人,使各被害人將所有款項匯入甲y○○預先告知之人頭帳戶內,另由甲y○○負責取得人頭帳戶並轉知「小洪」帳號、及與「小愛」、「大呆」等依「小洪」指示利用人頭帳戶提領、轉存詐騙款項;
杜奕嘩、羅濟偉、酉○○、王頌強、綽號「小米」等人則本於前揭犯意聯絡,將人頭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甲y○○,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甲y○○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Mike」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取得、及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 、4 至11、14、15、17、18、20、20-1、24至25-1、27至32之帳戶後,再本於前揭犯意聯絡,以發送簡訊之方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提供予「小洪」。
㈡杜奕嘩應甲y○○之邀,明知甲y○○在報上刊登應徵司機之不實廣告,係為以騙取金融帳戶、密碼提供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用,仍以每取得1 個金融帳戶資料新臺幣(下同)4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代價,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方式共同詐取A○○、戌○○、甲子○○、甲Q○○等人之金融帳戶資料得手。
嗣A○○等4 人依杜奕嘩指示將渠等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3、21、21-1、23、23-1及26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放置在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家樂福賣場地下一樓所設之置物櫃內後,即由甲y○○另僱用真實身分不詳、綽號「大呆」之男子(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前往該賣場,自置物櫃內取得上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以發送簡訊之方式提供予「小洪」。
㈢羅濟偉應甲y○○之邀,以收取每個金融帳戶10000 至12000 元不等之代價,由「小米」負責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上刊登應徵司機、外勤人員廣告,而以如附表二編號5 至7 所示之方式共同詐取甲甲○○、K○○、甲宇○○等人之金融帳戶資料得手。
嗣甲甲○○等3 人依「小米」指示,將其等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1-1 、3 、3-1 、3-2 、16及16-1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寄送至超峰或黑貓宅急便之貨運站後,便由羅濟偉前往貨運站收取上開提款卡及密碼,並以自動櫃員機操作檢驗提款卡密碼正確無誤後,再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y○○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依甲y○○指示將所取得之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超峰板橋區貨運站予甲y○○,甲y○○取得甲甲○○等3 人所有之上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以發送簡訊之方式,將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小洪」。
㈣酉○○應甲y○○之邀,以每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10000至12000元不等之代價,委託王頌強代為蒐購金融帳戶資料。
王頌強遂以每個金融帳戶8500元之代價向陳學炎、林聖傑、林本宏等人,收購渠等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12-1、19及22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待酉○○向王頌強取得陳學炎等3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經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甲y○○後,遂在新北市○○區○○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甲y○○,甲y○○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即以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用,並將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發送簡訊之方式提供予「小洪」。
㈤甲y○○先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並以上開方式轉知「小洪」後,即由「小洪」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三、四所示方式,詐騙各該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各被害人匯款之各人頭帳戶對應情形,詳如附表三、四所示),再由甲y○○、「小愛」、「大呆」等人負責持提款卡、密碼提領上開款項而得手達259 萬6216元。
二、嗣於100 年6 月9 日,警方持拘票將甲y○○、羅濟偉、杜奕嘩、酉○○拘提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而獲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三、四所示之O○○等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本件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於依法提示並詢問對於證據能力之意見後,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132 頁正反面、第192 頁),且證人即共同被告甲y○○、酉○○、證人杜奕嘩、羅濟偉、陳學炎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復經合法具結在案,除無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3所定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視為檢察官、被告均同意此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均適宜為證據受調查;
另被告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以及各個非供述證據,均未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核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並致無證據能力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y○○、酉○○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又被告甲y○○與杜奕嘩、羅濟偉等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取被害人金融帳戶資料部分,有如附表二補強證據欄所載之補強證據在卷可查;
另被告甲y○○、酉○○等人收購陳學炎、林本宏、林聖傑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12-1、19、22號帳戶部分,則有王頌強、陳學炎之證述(見偵17292 號卷一第38至39頁、第135 至第136 頁、偵 17292號卷二第116之1 至第116之3 頁)、陳學炎、林本宏、林聖傑之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資料(見偵17292 卷四第135 至第139 頁、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87 至第190 頁)在卷可稽;
而被告甲y○○、杜奕嘩、羅濟偉、酉○○等人所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詐取被害人金錢部分,則有如附表三、四補強證據欄所載之補強證據附卷可稽。
此外,並有被告甲y○○之通訊監察譯文、ATM 監視錄影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7292 號卷一第9 至13、23至25、56至58、90至99、102 至106 、108 至111 、119 至122 頁、偵17292 號卷四第22頁)。
至被告酉○○雖不否認上開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所為僅構成幫助詐欺云云(見本院卷第213 頁),然查:被告酉○○雖僅有收購陳學炎、林本宏、林聖傑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12-1、19、22號帳戶、併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被告甲y○○之行為,而別無下手詐欺各被害人或收取款項之行為,惟被告酉○○所交付之帳戶高達4 個之多,又非以自有帳戶交付,而係依被告甲y○○之指示另行收購交付,甚而將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亦一併交付予甲y○○,供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用,所為核與一般基於幫助詐欺犯意,而將自有帳戶提款卡、密碼出售、轉交他人之幫助詐欺犯行情形,明顯有間,足見被告酉○○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又被告甲y○○業有在報上刊登應徵司機之不實廣告,以騙取金融帳戶、密碼提供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用,及收取被害人匯至人頭帳戶之款項,而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業據被告甲y○○供認在卷,觀之被告甲y○○參與本件詐欺犯罪之程度,及所參與者已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應認亦屬正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上,被告甲y○○、酉○○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y○○、酉○○所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核被告甲y○○、酉○○所犯(被告甲y○○計有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㈤等部分、被告酉○○計有犯罪事實欄一、㈤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y○○附表二部分共7 罪、附表三部分共119 罪、附表四部分共7罪;
酉○○附表三部分共9罪)。
被告甲y○○與被告酉○○、「小洪」、杜奕嘩、羅濟偉、王頌強、「小米」、「小愛」、「大呆」等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甲y○○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雖就各該被害人而言,均係分2至3次交付款項至不同之人頭帳戶,然既各係於同日所為(詳見附表四所示),侵害之法益亦為同一,應認就各被害人所為之各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就各被害人部分各論以接續犯。
被告甲y○○、酉○○就本案所犯前揭多次詐欺取財犯行間(被告甲y○○共134罪,被告酉○○共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甲y○○有如上事實欄所述前科事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起訴意旨及原審判決之更正:㈠起訴意旨認被告另涉有取得丁宇龍之陽信銀行三重分行、甲戊○○之三重中山路郵局、甲M○○之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林聖傑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行、e○○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20、22、28),惟上開帳戶既無積極證據足認係被告等人詐取而得,檢察官亦未起訴主張係被告等人詐取而得,復無積極證據足認有用以收取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受詐取款項,應認核屬誤載,爰予更正;
又原審判決附表一雖業已刪除丁宇龍之陽信銀行三重分行、甲戊○○之三重中山路郵局、甲M○○之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林聖傑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行,然就e○○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帳戶部分仍有贅載(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8部分),亦應予更正。
㈡又起訴意旨原認被告甲y○○另有詐欺甲癸○○、甲a○○、d○○、甲玄○○、甲辛○○、梁予貞、天○○、宙○○等8 人(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3 至127 、129 至131 ),惟被告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032、4269號判決、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原審公訴檢察官亦於102 年8 月14日撤回此部分起訴在案,有102 年度聲撤字第37號撤回起訴書(見原審卷二第257 頁)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起訴意旨此部分之記載亦屬贅載,亦予更正。
另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49、55亦屬贅編(內無犯罪被害人及犯罪事實),應予更正。
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部分(即被害人鄭紫予遭詐騙將款項匯入案外人王文賢帳戶內部分),並未經起訴書說明與被告4 人本案各部犯行有任何關連,應屬贅載,同予更正。
五、撤銷改判部分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即原判決關於甲y○○共同詐欺L○○、G○○、m○○、佘婉綺、甲R○○、寅○○、i○○部分):原審以被告甲y○○前開犯行罪證明確,援引上揭規定據以對被告甲y○○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甲y○○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應以各被害人為單位、各論以接續犯,已如前述,原審疏未注意及此,仍就各次詐欺行為均予分論併罰,自有未當,被告甲y○○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失當,並請求輕判,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甲y○○正值青壯,不知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與詐欺集團共同為本案詐欺諸多被害人之犯行,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甚鉅,且造成社會治安敗壞程度非小,所為殊屬未該,且被告甲y○○先前亦有多次詐欺犯行,迭經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473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1433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不構成累犯,然其素行顯屬非佳,惟念及被告甲y○○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並斟酌被告於詐欺集團內所參與之程度情節輕重、所造成被害人損害之嚴重程度,及慮及被告甲y○○於原審審理中業與被害人K○○達成和解,此有原審調解筆錄在卷可查,且被告甲y○○於警詢中所自承之學歷為國中畢業、其子因病去世、其女為低收入戶、被告有擴張性心肌病變、心臟衰竭等疾病,有臺大醫院北護分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四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維持原判決之理由(即其他關於酉○○及甲y○○部分) 原審以被告酉○○及甲y○○其他部分犯行罪證明確,援引上開規定,並審酌被告2 人均正值青壯,不知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與詐欺集團共同為本案詐欺諸多被害人之犯行,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甚鉅,且造成社會治安敗壞程度非小,所為殊屬未該,惟念及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均堪稱良好,並慮及本案被告2 人分別於詐欺集團內所參與之程度情節輕重、各自所造成被害人損害之嚴重程度,又慮及被告甲y○○於原審審理中業與被害人K○○達成和解,此有原審調解筆錄在卷可查,併其等於警詢中分別所自承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甲y○○量處如附表二、三各該相關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被告酉○○量處如附表三各該相關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宣告之刑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被告酉○○上訴意旨指摘伊為幫助詐欺而非共同詐欺,並無理由,已如前述;
又被告甲y○○、酉○○上訴意旨雖均指摘原審此部分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失當,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云云,惟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是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審判決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就上述量刑事由詳為審酌並敘明其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審就被告甲y○○、酉○○所犯各罪所量處之刑,尚屬妥適。
且原審於定應執行之刑時,亦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是應認原審判決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尚無與公平正義理念、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相悖之情形,至被告酉○○雖以伊僅犯9 罪,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然同案被告杜奕嘩、羅濟偉所犯各達19罪、24罪,卻僅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 年,比例明顯失當云云,惟細繹原審就被告酉○○與共同被告杜奕嘩、羅濟偉所為各個犯罪之量刑,並無輕重相差懸殊之情形,而原審就被告酉○○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時,亦無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自難徒憑其他被告(如被告甲y○○、共同被告杜奕嘩、羅濟偉)所定應執行刑與各個犯罪量刑加總之比例,尚與被告酉○○不同,遽認原審之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失當。
從而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院另就上開被告甲y○○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如附表四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如附表二、三部分)所處之刑,定被告甲y○○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業經原審認定係被告酉○○所有,且為其與被告甲y○○聯繫本案各次犯行時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原審所宣告之被告甲y○○、酉○○之相關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本院既維持原判決此部分之罪刑,自應於定被告甲y○○應執行刑時,併就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宣告沒收,而如主文第4項所示,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戶名 │人頭帳戶帳號 │被告甲y○○將人頭帳戶資料提供│備註 │
│ │ │ │予「小洪」之時間、方式 │ │
├──┼───┼─────────────┼──────────────┼──────┤
│1 │甲甲○○│雲林崙背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3 月4 日於│帳戶係遭羅濟│
│ │ │000-00000000000000 │電話中提供。 │偉、「小米」│
├──┤ ├─────────────┤ │騙取。 │
│1-1 │ │玉山銀行北新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 │甲午○○│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3 月7 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3 │K○○│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3 月14日以│①帳戶係遭羅│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濟偉、「小米│
├──┤ ├─────────────┤ │」騙取。 │
│3-1 │ │第一銀行嘉義分行 │ │②編號3-1 帳│
│ │ │00000000000 │ │戶未經用於本│
├──┤ ├─────────────┤ │案嗣後詐欺使│
│3-2 │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 │用。 │
│ │ │000-00000000000 │ │ │
├──┼───┼─────────────┼──────────────┼──────┤
│4 │甲戊○○│土地銀行三重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3 月31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5 │甲X○○│遠東商銀三重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15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6 │甲n○○│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15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7 │謝宜芬│第一銀行南門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16日以│ │
│ │ │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7-1 │ │安泰銀行南門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8 │S○○│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16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8-1 │ │華南銀行竹東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9 │D○○│合作金庫銀行東竹東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17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9-1 │ │竹東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10 │P○○│國泰世華銀行雙和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18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11 │甲○○│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18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12 │陳學炎│土城工業區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2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12-1│ │合作金庫銀行南土城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3 │A○○│板橋八甲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3日以│帳戶係遭杜奕│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嘩騙取。 │
├──┼───┼─────────────┼──────────────┼──────┤
│14 │甲Y○○│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3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15 │陳志│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3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16 │甲宇○○│豐原三民路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3日以│帳戶係遭羅濟│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偉、「小米」│
├──┤ ├─────────────┤ │騙取。 │
│16-1│ │台新銀行豐原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17 │甲丑○○│新竹南寮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4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18 │甲卯○○│新竹西門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4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19 │林本宏│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5日以│ │
│ │ │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20 │甲M○○│台新銀行復興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7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20-1│ │華南銀行基隆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21 │戌○○│萬泰銀行天母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8日以│①帳戶係遭杜│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奕嘩騙取。 │
├──┤ ├─────────────┤ │②編號21-1帳│
│21-1│ │土地銀行天母分行 │ │戶未經用於本│
│ │ │000000000000 │ │案嗣後詐欺使│
│ │ │ │ │用。 │
├──┼───┼─────────────┼──────────────┼──────┤
│22 │林聖傑│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4 月29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23 │甲子○○│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5 日以│帳戶係遭杜奕│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嘩騙取。 │
├──┤ ├─────────────┤ │ │
│23-1│ │臺北長春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24 │g○○│萬泰銀行永康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5 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25 │巳○○│兆豐銀行蘭雅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9 日以│ │
│ │ │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25-1│ │第一銀行士林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6 │甲Q○○│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12日以│帳戶係遭杜奕│
│ │ │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嘩騙取。 │
├──┼───┼─────────────┼──────────────┼──────┤
│27 │甲未○○│新光銀行新埔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21日發│ │
│ │ │000-0000000000000 │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27-1│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27-2│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28 │e○○│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25日以│ │
│ │ │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29 │C○○│梅山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28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30 │卯○○│上海銀行新莊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29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30-1│ │台北老松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31 │乙丁○○│京城銀行太保分行 │被告甲y○○於100 年5 月30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 │ │
│31-1│ │太保南新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32 │乙丙○○│彰化市仔尾郵局 │被告甲y○○於100 年6 月7 日以│ │
│ │ │000-00000000000000 │發送簡訊方式提供。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被害人受騙│被害人交付之帳戶│補強證據 │備註 │
│ │ │ │交付帳戶時│ │ │ │
│ │ │ │間 │ │ │ │
├──┼───┼─────────────┼─────┼────────┼───────────────┼─────┤
│1 │A○○│於被害人閱報而撥打廣告上所│100.4.2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甲y○○、 │
│ │ │載不詳門號行動電話與杜奕嘩│ │示之帳戶 │表(偵卷四第140-141 頁) │杜奕嘩共犯│
│ │ │聯絡,由杜奕嘩向被害人佯稱│ │ │ │ │
│ │ │須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致被害│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提供帳戶資料 │ │ │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戌○○│同上 │100.4.27 │如附表一編號21及│該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甲y○○、 │
│ │ │ │ │21-1所示之帳戶 │細表(偵卷四第176-180 、185-18│杜奕嘩共犯│
│ │ │ │ │ │6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甲子○○│同上 │100.5.5 │如附表一編號23及│該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甲y○○、 │
│ │ │ │ │23-1所示之帳戶 │細表(偵卷四第192-193 、195 頁│杜奕嘩共犯│
│ │ │ │ │ │) │ │
│ ├───┴─────────────┴─────┴────────┴───────────────┴─────┤
│ │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甲Q○○│同上 │100.5.12 │如附表一編號26所│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甲y○○、 │
│ │ │ │ │示之帳戶 │表(偵卷四第211-213 頁) │杜奕嘩共犯│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甲甲○○│於被害人閱報而撥打廣告上所│100.3.4 │如附表一編號1 及│該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甲y○○、 │
│ │ │載不詳門號行動電話與「小米│ │1-1所示之帳戶 │細表(偵卷四第73-74 頁) │羅濟偉共犯│
│ │ │」聯絡時,推由「小米」向被│ │ │ │ │
│ │ │害人佯稱須提供提款卡及密碼│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提供帳│ │ │ │ │
│ │ │戶資料 │ │ │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K○○│同上 │100.3.12 │如附表一編號3 、│該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甲y○○、 │
│ │ │ │ │3-1 及3-2 所示之│細表(偵卷四第87-94頁) │羅濟偉共犯│
│ │ │ │ │帳戶 │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甲宇○○│同上 │100.4.22 │如附表一編號16及│該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甲y○○、 │
│ │ │ │ │16-1所示之帳戶 │細表(偵卷四第156-161 頁) │羅濟偉共犯│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被害人受騙│被害人 │被害人匯入金融帳號│補強證據 │備註 │
│ │ │ │而匯款之時│匯款金額│ │ │ │
│ │ │ │間 │(新臺幣)│ │ │ │
├──┼───┼──────┼─────┼────┼─────────┼────────────────┼─────┤
│1 │甲己○○│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9000元 │雲林崙背郵局 │一、被害人甲己○○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 │
│ │ │ │01:36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19 頁) │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4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0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7292 號卷三【下稱│ │
│ │ │ │ │ │ │ 偵卷三】第4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O○○│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9000元 │雲林崙背郵局 │一、被害人O○○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01:46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20 頁) │原編號2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4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47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甲v○○│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8000元 │雲林崙背郵局 │一、被害人甲v○○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3 │
│ │ │ │02:48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21 頁) │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4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48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池孟峯│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15000元 │雲林崙背郵局 │一、被害人池孟峯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09:21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22 頁) │原編號4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4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122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宇○○│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11000元 │雲林崙背郵局 │一、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0:59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24 頁) │原編號5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Y○○│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9000元 │雲林崙背郵局 │一、被害人Y○○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1:39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26-127 頁) │原編號6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4頁) │ │
│ │ │ │ │ │ │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偵卷三第│ │
│ │ │ │ │ │ │ 4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甲q○○│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8000元 │雲林崙背郵局 │一、被害人甲q○○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7 │
│ │ │ │11:43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28 頁) │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4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5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甲H○○│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14000元 │玉山銀行北新分行 │一、被害人甲H○○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 │
│ │ │ │13:02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29-130 頁) │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6-78 │ │
│ │ │ │ │ │ │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n○○│網路購物詐欺│100.03.05 │10000元 │玉山銀行北新分行 │一、被害人n○○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5:28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31-132 頁) │原編號9 │
│ │ │ │ │ │戶名甲甲○○ │二、附表一編號1-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76-78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5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鄭紫予│網路購物詐欺│100.03.07 │500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鄭紫予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2:59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17-118頁) │原編號11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存款憑條。(偵卷三第4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甲N○○│網路購物詐欺│100.03.07 │903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甲N○○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33-134頁) │原編號12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5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未○○│網路購物詐欺│100.03.07 │384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4:55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35-136頁) │原編號13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5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甲L○○│網路購物詐欺│100.03.07 │200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甲L○○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8:33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37-138頁) │原編號14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58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p○○│網路購物詐欺│100.03.07 │980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p○○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9:30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39-140頁) │原編號15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p○○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5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甲A○○│網路購物詐欺│100.03.07 │310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甲A○○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20:18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41-142頁) │原編號16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6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t○○│網路購物詐欺│100.03.08 │119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t○○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2:47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43-144頁) │原編號17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6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M○○│網路購物詐欺│100.03.08 │9000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M○○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8 │
│ │ │ │12:49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45頁) │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6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j○○│網路購物詐欺│100.03.08 │7544元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一、被害人j○○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9 │
│ │ │ │13:16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46頁) │ │
│ │ │ │ │ │戶名甲午○○ │二、附表一編號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0-84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三│ │
│ │ │ │ │ │ │ 第6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甲P○○│網路購物詐欺│100.03.15 │18120元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一、被害人甲P○○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20 │
│ │ │ │15:13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58頁) │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8-89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7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F○○│網路購物詐欺│100.03.15 │122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一、被害人F○○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6:34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60-161頁) │原編號21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88-89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丁○○│網路購物詐欺│100.03.15 │12000元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一、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2:28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50-151頁) │原編號22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3-9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偵│ │
│ │ │ │ │ │ │ 卷三第7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甲宙○○│網路購物詐欺│100.03.15 │2210元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一、被害人甲宙○○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2:30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52頁) │原編號23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3-9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7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甲黃○○│網路購物詐欺│100.03.15 │6920元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一、被害人甲黃○○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3:00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53-154頁) │原編號24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3-9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查詢存款明細。(偵卷三第│ │
│ │ │ │ │ │ │ 7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丑○○│網路購物詐欺│100.03.15 │12000元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一、被害人丑○○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55-156頁) │原編號25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3-9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丑○○存摺影本。(偵卷三第75│ │
│ │ │ │ │ │ │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甲d○○│網路購物詐欺│100.03.15 │6700元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一、被害人甲d○○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26 │
│ │ │ │13:31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57頁) │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3-9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7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甲地○○│援交詐欺 │100.03.16 │11911元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一、被害人甲地○○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63-164頁) │原編號27 │
│ │ │ │ │ │戶名K○○ │二、附表一編號3-2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3-9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甲地○○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8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甲i○○│網路購物詐欺│100.04.02 │29989元 │土地銀行三重分行 │一、被害人甲i○○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69頁) │原編號28 │
│ │ │ │ │ │戶名甲戊○○ │二、附表一編號4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6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甲s○○│網路購物詐欺│100.04.02 │16999元 │土地銀行三重分行 │一、被害人甲s○○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5:24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71頁) │原編號29 │
│ │ │ │ │ │戶名甲戊○○ │二、附表一編號4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6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甲E○○│網路購物詐欺│100.04.02 │16999元 │土地銀行三重分行 │一、被害人甲E○○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30 │
│ │ │ │18:27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72-173頁) │ │
│ │ │ │ │ │戶名甲戊○○ │二、附表一編號4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9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甲丁○○│網路購物詐欺│100.04.15 │299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一、被害人甲丁○○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23:55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77-178頁) │原編號35 │
│ │ │ │ │ │戶名甲n○○ │二、附表一編號6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08-109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甲寅○○│網路購物詐欺│100.04.15 │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一、被害人甲寅○○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36 │
│ │ │ │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79-180頁) │ │
│ │ │ │ │ │戶名甲n○○ │二、附表一編號6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08-109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9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辛○○│網路購物詐欺│100.04.16 │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一、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37 │
│ │ │ │23:39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81-182頁) │ │
│ │ │ │ │ │戶名甲n○○ │二、附表一編號6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08-109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甲x○○│網路購物詐欺│100.04.16 │6998元 │第一銀行南門分行 │一、被害人甲x○○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6:44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85-186頁) │原編號38 │
│ │ │ │ │ │戶名謝宜芬 │二、附表一編號7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11-11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x○○│網路購物詐欺│100.04.16 │23998元 │安泰銀行南門分行 │一、被害人x○○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8:20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83-184頁) │原編號39 │
│ │ │ │ │ │戶名謝宜芬 │二、附表一編號7-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15-11│ │
│ │ │ │ │ │ │ 8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184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甲c○○│網路購物詐欺│100.04.17 │21988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竹東│一、被害人甲c○○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3 │
│ │ │ │18:08 │ │分行 │ 偵卷二第192-193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9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D○○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24-125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甲天○○│網路購物詐欺│100.04.17 │17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竹東│一、被害人甲天○○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4 │
│ │ │ │22:18 │ │分行 │ 偵卷二第194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9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D○○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24-125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亥○○│網路購物詐欺│100.04.17 │14044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竹東│一、被害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6 │
│ │ │ │ │ │分行 │ 偵卷二第196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9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D○○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24-125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甲U○○│網路購物詐欺│100.04.17 │29900元 │竹東郵局 │一、被害人甲U○○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7 │
│ │ │ │19:59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89頁) │ │
│ │ │ │ │ │戶名D○○ │二、附表一編號9-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27-12│ │
│ │ │ │ │ │ │ 8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B○○│網路購物詐欺│100.04.17 │59800元 │竹東郵局 │一、被害人B○○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8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90頁) │ │
│ │ │ │ │ │戶名D○○ │二、附表一編號9-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27-12│ │
│ │ │ │ │ │ │ 8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y○○│網路購物詐欺│100.04.19 │2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雙和分│一、被害人y○○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03-204頁) │原編號50 │
│ │ │ │ │ │戶名P○○ │二、附表一編號10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0-131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0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甲乙○○│網路購物詐欺│100.04.18 │3100元 │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工│一、被害人甲乙○○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業區分行 │ 偵卷二第197頁) │原編號53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1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甲○○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3-13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0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辰○○│網路購物詐欺│100.04.18 │2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工│一、被害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54 │
│ │ │ │ │ │業區分行 │ 偵卷二第201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1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甲○○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3-13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0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甲Z○○│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29989元 │土城工業區郵局 │一、被害人甲Z○○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05頁) │原編號56 │
│ │ │ │ │ │戶名陳學炎 │二、附表一編號12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5-136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甲Z○○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10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44 │甲u○○│網路購物詐欺│100.04.22 │18900元 │土城工業區郵局 │一、被害人甲u○○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57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08-209頁) │ │
│ │ │ │ │ │戶名陳學炎 │二、附表一編號12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5-136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209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45 │f○○│網路購物詐欺│100.04.22 │29989元 │土城工業區郵局 │一、被害人f○○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10頁) │原編號58 │
│ │ │ │ │ │戶名陳學炎 │二、附表一編號12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5-136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08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46 │Z○ │網路購物詐欺│100.04.22 │10900元 │土城工業區郵局 │一、被害人Z○於警詢之證述。(偵│原編號59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卷二第213-214頁) │ │
│ │ │ │ │ │戶名陳學炎 │二、附表一編號12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5-136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47 │W○○│網路購物詐欺│100.04.25 │2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南土城│一、被害人W○○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分行 │ 偵卷二第206-207頁) │原編號60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12-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陳學炎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8-13│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W○○存摺影本。(偵卷三第 │ │
│ │ │ │ │ │ │ 10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48 │楊昇曜│網路購物詐欺│100.04.22 │2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南土城│一、被害人楊昇曜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分行 │ 偵卷二第212頁) │原編號61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12-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陳學炎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8-13│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0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49 │R○○│網路購物詐欺│100.04.22 │23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南土城│一、被害人R○○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62 │
│ │ │ │ │ │分行 │ 偵卷二第216-217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12-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陳學炎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8-13│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50 │甲庚○○│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18787元 │板橋八甲郵局 │一、被害人甲庚○○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18-219頁) │原編號63 │
│ │ │ │ │ │戶名A○○ │二、附表一編號13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40-141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11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 │己○○│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9999元 │板橋八甲郵局 │一、被害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64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20-221頁) │ │
│ │ │ │ │ │戶名A○○ │二、附表一編號13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40-141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二第221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 │甲I○○│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4999元 │板橋八甲郵局 │一、被害人甲I○○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24-225頁) │原編號65 │
│ │ │ │ │ │戶名A○○ │二、附表一編號13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40-141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11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 │甲K○○│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29900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甲K○○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66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22-223頁) │ │
│ │ │ │ │ │戶名甲Y○○ │二、附表一編號14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0-15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4 │甲j○○│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29989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甲j○○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26頁) │原編號67 │
│ │ │ │ │ │戶名甲Y○○ │二、附表一編號14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0-15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5 │甲j○○│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29989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甲j○○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26頁) │原編號68 │
│ │ │ │ │ │戶名陳志 │二、附表一編號15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43-149 │ │
│ │ │ │ │ │ │ 、155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6 │吳佑銘│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21900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吳佑銘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69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28-229頁) │ │
│ │ │ │ │ │戶名甲Y○○ │二、附表一編號14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0-15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229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7 │張玫洹│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19746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張玫洹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32-233頁) │原編號70 │
│ │ │ │ │ │戶名甲Y○○ │二、附表一編號14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0-154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8 │甲C○○│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40112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甲C○○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71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30頁) │ │
│ │ │ │ │ │戶名陳志 │二、附表一編號15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43-149 │ │
│ │ │ │ │ │ │ 、155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9 │k○○│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18998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k○○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34-236頁) │原編號72 │
│ │ │ │ │ │戶名陳志 │二、附表一編號15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43-149 │ │
│ │ │ │ │ │ │ 、155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236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0 │甲S○○│網路購物詐欺│100.04.23 │29989元 │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一、被害人甲S○○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73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37-238頁) │ │
│ │ │ │ │ │戶名陳志 │二、附表一編號15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43-149 │ │
│ │ │ │ │ │ │ 、15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1 │J○○│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59800元 │豐原三民路郵局 │一、被害人J○○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74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39-240頁) │ │
│ │ │ │ │ │戶名甲宇○○ │二、附表一編號1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6-157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8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2 │丙○○│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26789元 │豐原三民路郵局 │一、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75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41-242頁) │ │
│ │ │ │ │ │戶名甲宇○○ │二、附表一編號1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6-157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1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羅濟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3 │甲B○○│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29989元 │新竹南寮郵局 │一、被害人甲B○○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48頁) │ │
│ │ │ │ │ │戶名甲丑○○ │二、附表一編號17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62-16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2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4 │Z○柔│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29998元 │新竹南寮郵局 │一、被害人Z○柔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2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50-251頁) │ │
│ │ │ │ │ │戶名甲丑○○ │二、附表一編號17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62-16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2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5 │甲巳○○│網路購物詐欺│100.04.25 │29989元 │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一、被害人甲巳○○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3 │
│ │ │ │ │ │分行 │ 偵卷二第252-253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19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林本宏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67-168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2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66 │地○○│網路購物詐欺│100.04.27 │20440元 │華南銀行基隆分行 │一、被害人地○○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4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54頁) │ │
│ │ │ │ │ │戶名甲M○○ │二、附表一編號20-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70-17│ │
│ │ │ │ │ │ │ 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7 │戊○○│網路購物詐欺│100.04.28 │12394元 │台新銀行復興分行 │一、被害人石育忠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7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56-257頁) │ │
│ │ │ │ │ │戶名甲M○○ │二、附表一編號20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82-183 │ │
│ │ │ │ │ │ │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8 │曾芽珏│網路購物詐欺│100.04.28 │29987元 │萬泰銀行天母分行 │一、被害人曾芽珏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8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58頁) │ │
│ │ │ │ │ │戶名戌○○ │二、附表一編號2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76-180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259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9 │庚○○│網路購物詐欺│100.04.28 │17121元 │萬泰銀行天母分行 │一、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60頁) │原編號89 │
│ │ │ │ │ │戶名戌○○ │二、附表一編號2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76-180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2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0 │林周貴│佯稱友人急需│100.04.29 │8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一、被害人E○○○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玉 │款項詐欺 │15:19 │ │行 │ (偵卷二第262-263頁) │原編號90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22-1帳戶之銀行函、│ │
│ │ │ │ │ │戶名林聖傑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89-190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三│ │
│ │ │ │ │ │ │ 第12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之。 │
├──┼───┬──────┬─────┬────┬─────────┬────────────────┬─────┤
│71 │乙○○│網路購物詐欺│100.5.5 │60000元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一、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67-269頁) │原編號91 │
│ │ │ │ │ │戶名甲子○○ │二、附表一編號23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92-193 │ │
│ │ │ │ │ │ │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2 │玄○○│佯稱有人急需│100.05.05 │30000元 │萬泰銀行永康分行 │一、被害人玄○○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款項詐欺 │13時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70-271頁) │原編號92 │
│ │ │ │ │ │戶名g○○ │二、附表一編號24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97-199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玄○○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128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3 │甲丙○○│網路購物詐欺│100.05.05 │29989元 │臺北長春路郵局 │一、被害人甲丙○○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7:59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72-274頁) │原編號93 │
│ │ │ │ │ │戶名甲子○○ │二、附表一編號23-1帳戶之銀行函、│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94-195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2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4 │z○○│佯稱電話交友│100.05.07 │58000元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一、被害人z○○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94 │
│ │ │詐欺 │19:55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75頁) │ │
│ │ │ │ │ │戶名甲子○○ │二、附表一編號23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92-19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275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5 │Q○○│網路購物詐欺│100.05.09 │7000元 │兆豐銀行蘭雅分行 │一、被害人Q○○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95 │
│ │ │ │22:01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77頁) │ │
│ │ │ │ │ │戶名巳○○ │二、附表一編號25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01-202 │ │
│ │ │ │ │ │ │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6 │甲r○○│網路購物詐欺│100.05.09 │12000元 │兆豐銀行蘭雅分行 │一、被害人甲r○○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96 │
│ │ │ │22:46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78-279頁) │ │
│ │ │ │ │ │戶名巳○○ │二、附表一編號25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01-202 │ │
│ │ │ │ │ │ │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7 │胡黃世│網路購物詐欺│100.05.09 │4000元 │兆豐銀行蘭雅分行 │一、被害人N○○○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97 │
│ │桓 │ │22:53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80頁) │ │
│ │ │ │ │ │戶名巳○○ │二、附表一編號25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01-202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28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8 │甲O○○│網路購物詐欺│100.05.10 │13000元 │第一銀行士林分行 │一、被害人甲O○○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07:28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83頁) │原編號98 │
│ │ │ │ │ │戶名巳○○ │二、附表一編號25-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04-20│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甲O○○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13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 │q○○│網路購物詐欺│100.05.10 │8000元 │第一銀行士林分行 │一、被害人q○○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84-285頁) │原編號99 │
│ │ │ │ │ │戶名巳○○ │二、附表一編號25-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04-20│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13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0 │甲亥○○│網路購物詐欺│100.05.10 │5000元 │第一銀行士林分行 │一、被害人甲亥○○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00 │
│ │ │ │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86-287頁) │ │
│ │ │ │ │ │戶名巳○○ │二、附表一編號25-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04-20│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甲亥○○之拍賣網站交易列印資料│ │
│ │ │ │ │ │ │ 。(偵卷二第287 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1 │甲t○○│網路購物詐欺│100.05.11 │7000元 │第一銀行士林分行 │一、被害人甲t○○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01 │
│ │ │ │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88頁) │ │
│ │ │ │ │ │戶名巳○○ │二、附表一編號25-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04-20│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甲t○○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13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2 │甲g○○│網路購物詐欺│100.05.12 │8000元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一、被害人甲g○○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02 │
│ │ │ │16:45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頁) │ │
│ │ │ │ │ │戶名甲Q○○ │二、附表一編號2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1-21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3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3 │甲F○○│網路購物詐欺│100.05.12 │8000元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一、被害人甲F○○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03 │
│ │ │ │18:41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91-292頁) │ │
│ │ │ │ │ │戶名甲Q○○ │二、附表一編號2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1-21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存款明細查詢。(偵卷三第136 │ │
│ │ │ │ │ │ │ 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4 │癸○○│網路購物詐欺│100.05.12 │4500元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一、被害人癸○○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9:27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93-295頁) │原編號104 │
│ │ │ │ │ │戶名甲Q○○ │二、附表一編號2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1-21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3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5 │I○○│網路購物詐欺│100.05.12 │13200元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一、被害人I○○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05 │
│ │ │ │20:00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96-297頁) │ │
│ │ │ │ │ │戶名甲Q○○ │二、附表一編號2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1-21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I○○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二│ │
│ │ │ │ │ │ │ 第296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6 │x○○│網路購物詐欺│100.05.12 │12000元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一、被害人x○○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06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00頁) │ │
│ │ │ │ │ │戶名甲Q○○ │二、附表一編號2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1-21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二第184頁反面)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7 │甲W○○│網路購物詐欺│100.05.13 │20000元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 │一、被害人甲W○○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01-302頁) │原編號107 │
│ │ │ │ │ │戶名甲Q○○ │二、附表一編號26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1-213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13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杜奕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8 │b○○│網路購物詐欺│100.05.22 │5000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b○○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21:45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03-304頁) │原編號108 │
│ │ │ │ │ │戶名甲未○○ │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4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9 │v○○│網路購物詐欺│100.05.22 │9000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v○○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22:43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06-307頁) │原編號109 │
│ │ │ │ │ │戶名甲未○○ │二、轉帳交易結果查詢表。(偵卷三│ │
│ │ │ │ │ │ │ 第14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0 │申○○│網路購物詐欺│100.05.22 │9400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申○○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22:59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08-309頁) │原編號110 │
│ │ │ │ │ │戶名甲未○○ │二、申○○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 │
│ │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偵卷三第142-│ │
│ │ │ │ │ │ │ 14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1 │甲b○○│網路購物詐欺│100.05.22 │10000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甲b○○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11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10-311頁) │ │
│ │ │ │ │ │戶名甲未○○ │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2 │u○○│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10000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u○○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12 │
│ │ │ │01:30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12頁) │ │
│ │ │ │ │ │戶名甲未○○ │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4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3 │T○○│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5100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T○○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13頁) │原編號113 │
│ │ │ │ │ │戶名甲未○○ │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4 │賴佩菁│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5000元 │新光銀行新埔分行 │一、被害人賴佩菁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14 │
│ │ │ │9時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14頁) │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214-216 頁│ │
│ │ │ │ │ │ │ )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5 │甲J○○│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4765元 │新光銀行新埔分行 │一、被害人甲J○○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15頁) │原編號115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214-216 頁│ │
│ │ │ │ │ │ │ )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6 │甲D○○│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6000元 │新光銀行新埔分行 │一、被害人甲D○○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16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316-317頁) │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214-216 頁│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4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7 │甲f○○│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15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一、被害人甲f○○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17 │
│ │ │ │12:37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318頁) │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8-22│ │
│ │ │ │ │ │ │ 0頁) │ │
│ │ │ │ │ │ │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三│ │
│ │ │ │ │ │ │ 第14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8 │乙甲○○│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10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一、被害人乙甲○○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18 │
│ │ │ │14:37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320-321頁) │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8-22│ │
│ │ │ │ │ │ │ 0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48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9 │H○○│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9200元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一、被害人H○○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5:10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322-323頁) │原編號119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8-22│ │
│ │ │ │ │ │ │ 0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4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0 │甲w○○│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7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一、被害人甲w○○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5:47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324頁) │原編號120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8-22│ │
│ │ │ │ │ │ │ 0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5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1 │甲z○○│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5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一、被害人甲z○○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20:25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328頁) │原編號121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8-22│ │
│ │ │ │ │ │ │ 0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5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2 │甲申○○│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15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一、被害人甲申○○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327頁) │原編號122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8-22│ │
│ │ │ │ │ │ │ 0頁) │ │
│ │ │ │ │ │ │三、甲申○○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15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3 │甲V○○│網路購物詐欺│100.05.27 │41975元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一、被害人甲V○○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28 │
│ │ │ │ │ │000-00000000000 │ 偵卷三第7頁) │ │
│ │ │ │ │ │戶名e○○ │二、附表一編號28-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25-22│ │
│ │ │ │ │ │ │ 9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5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4 │s○○│網路購物詐欺│100.05.29 │4400元 │上海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s○○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32 │
│ │ │ │21:25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14-15頁) │ │
│ │ │ │ │ │戶名卯○○ │二、附表一編號30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44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16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甲m○○│網路購物詐欺│100.05.29 │8000元 │上海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甲m○○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21:42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16-17頁) │原編號133 │
│ │ │ │ │ │戶名卯○○ │二、附表一編號30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4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6 │甲酉○○│網路購物詐欺│100.05.29 │9000元 │上海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甲酉○○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34 │
│ │ │ │22:18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18頁) │ │
│ │ │ │ │ │戶名卯○○ │二、附表一編號30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44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16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7 │V○○│網路購物詐欺│100.05.30 │5500元 │上海銀行新莊分行 │一、被害人V○○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35 │
│ │ │ │00:27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20-21頁) │ │
│ │ │ │ │ │戶名卯○○ │二、附表一編號30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44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64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8 │甲h○○│網路購物詐欺│100.05.29 │5650元 │嘉義梅山郵局 │一、被害人甲h○○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22-24頁) │原編號136 │
│ │ │ │ │ │戶名C○○ │二、附表一編號29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0-231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65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9 │甲k○○│網路購物詐欺│100.05.30 │3000元 │嘉義梅山郵局 │一、被害人甲k○○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2:07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25-26頁) │原編號137 │
│ │ │ │ │ │戶名C○○ │二、附表一編號29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0-231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66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0 │l○○│網路購物詐欺│100.05.30 │3100元 │台北老松郵局 │一、被害人l○○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38 │
│ │ │ │13:21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27-28頁) │ │
│ │ │ │ │ │戶名卯○○ │二、附表一編號30-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2-23│ │
│ │ │ │ │ │ │ 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1 │陳緣蓁│網路購物詐欺│100.05.31 │13500元 │嘉義太保南新郵局 │一、被害人陳緣蓁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08:21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29-30頁) │原編號139 │
│ │ │ │ │ │戶名乙丁○○ │二、附表一編號31-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4-23│ │
│ │ │ │ │ │ │ 5頁) │ │
│ │ │ │ │ │ │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偵卷三第│ │
│ │ │ │ │ │ │ 167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2 │c○○│網路購物詐欺│100.05.31 │9000元 │嘉義太保南新郵局 │一、被害人於c○○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40 │
│ │ │ │09:30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31-32頁) │ │
│ │ │ │ │ │戶名乙丁○○ │二、附表一編號31-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4-23│ │
│ │ │ │ │ │ │ 5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68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3 │甲戌○○│網路購物詐欺│100.05.31 │9000元 │嘉義太保南新郵局 │一、被害人甲戌○○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3:10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33頁) │原編號141 │
│ │ │ │ │ │戶名乙丁○○ │二、附表一編號31-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4-23│ │
│ │ │ │ │ │ │ 5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69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4 │甲e○○│網路購物詐欺│100.05.31 │8000元 │京城銀行太保分行 │一、被害人甲e○○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42 │
│ │ │ │16:10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三第34-35頁) │ │
│ │ │ │ │ │戶名乙丁○○ │二、附表一編號31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43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70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5 │乙乙○○│網路購物詐欺│100.05.31 │12000元 │京城銀行太保分行 │一、被害人乙乙○○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43 │
│ │ │ │17:02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三第36-37頁) │ │
│ │ │ │ │ │戶名乙丁○○ │二、附表一編號31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43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71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6 │r○○│網路購物詐欺│100.05.31 │16000元 │京城銀行太保分行 │一、被害人r○○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44 │
│ │ │ │18:38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三第38頁) │ │
│ │ │ │ │ │戶名乙丁○○ │二、附表一編號31帳戶之銀行函、交│ │
│ │ │ │ │ │ │ 易明細。(偵卷四第43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7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7 │甲o○○│網路購物詐欺│100.06.08 │29987元 │彰化市仔尾郵局 │一、被害人甲o○○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45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40-41頁) │ │
│ │ │ │ │ │戶名乙丙○○ │二、附表一編號32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6-237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 (偵卷三第42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8 │劉德驊│網路購物詐欺│100.06.07 │29123元 │彰化市仔尾郵局 │一、被害人劉德驊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146 │
│ │ │ │21:51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43頁) │ │
│ │ │ │ │ │戶名乙丙○○ │二、附表一編號32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36-237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7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9 │黃○○│網路購物詐欺│100.05.23 │7517元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一、被害人黃○○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19時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151-152 頁) │原編號147 │
│ │ │ │ │ │戶名甲未○○ │二、附表一編號27-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218-22│ │
│ │ │ │ │ │ │ 0頁) │ │
│ │ │ │ │ │ │三、黃○○存摺內頁影本。(偵卷三│ │
│ │ │ │ │ │ │ 第153頁) │ │
│ ├───┴──────┴─────┴────┴─────────┴────────────────┴─────┤
│ │原判決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被害人受騙│被害人 │被害人匯入金融帳號│補強證據 │備註 │
│ │ │ │而匯款之時│匯款金額│ │ │ │
│ │ │ │間 │(新臺幣)│ │ │ │
├──┼───┼──────┼─────┼────┼─────────┼────────────────┼─────┤
│1 │L○○│網路購物詐欺│100.04.15 │2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一、被害人L○○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31 │
│ │ │ │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74頁) │ │
│ │ │ │ │ │戶名甲n○○ │二、附表一編號6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08-109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7頁) │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15 │29989元 │遠東商銀三重分行 │一、被害人L○○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32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74頁) │ │
│ │ │ │ │ │戶名甲X○○ │二、附表一編號5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04-106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6頁) │ │
│ ├───┴──────┴─────┴────┴─────────┴────────────────┴─────┤
│ │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G○○│網路購物詐欺│100.04.15 │30900元 │遠東商銀三重分行 │一、被害人G○○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75-176頁) │原編號33 │
│ │ │ │ │ │戶名甲X○○ │二、附表一編號5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04-106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8頁) │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15 │239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一、被害人G○○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34 │
│ │ │ │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75-176頁) │ │
│ │ │ │ │ │戶名甲n○○ │二、附表一編號6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08-109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88頁) │ │
│ ├───┴──────┴─────┴────┴─────────┴────────────────┴─────┤
│ │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m○○│網路購物詐欺│100.04.16 │16989元 │安泰銀行南門分行 │一、被害人m○○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0 │
│ │ │ │17:51 │ │0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87-188頁) │ │
│ │ │ │ │ │戶名謝宜芬 │二、附表一編號7-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15-11│ │
│ │ │ │ │ │ │ 8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3頁) │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16 │59973元 │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一、被害人m○○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1 │
│ │ │ │19:17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87-188頁) │ │
│ │ │ │ │ │戶名S○○ │二、附表一編號8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19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3頁) │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16 │12999元 │華南銀行竹東分行 │一、被害人m○○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42 │
│ │ │ │21:06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187-188頁) │ │
│ │ │ │ │ │戶名S○○ │二、附表一編號8-1 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21-12│ │
│ │ │ │ │ │ │ 2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93頁) │ │
│ ├───┴──────┴─────┴────┴─────────┴────────────────┴─────┤
│ │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佘婉綺│網路購物詐欺│100.04.19 │25817元 │國泰世華銀行雙和分│一、被害人佘婉綺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行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199-200頁) │原編號51 │
│ │ │ │ │ │戶名P○○ │二、附表一編號10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0-131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01頁) │ │
│ ├───┼──────┼─────┼────┼─────────┼────────────────┼─────┤
│ │佘婉綺│網路購物詐欺│100.04.19 │25800元 │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工│一、被害人佘婉綺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52 │
│ │ │ │ │ │業區分行 │ 偵卷二第199-200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二、附表一編號1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戶名甲○○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33-134 │ │
│ │ │ │ │ │ │ 頁) │ │
│ ├───┴──────┴─────┴────┴─────────┴────────────────┴─────┤
│ │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甲R○○│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22102元 │新竹西門郵局 │一、被害人甲R○○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43-245頁) │原編號76 │
│ │ │ │ │ │戶名甲卯○○ │二、附表一編號18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64-165 │ │
│ │ │ │ │ │ │ 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20頁) │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64000元 │台新銀行豐原分行 │一、被害人甲R○○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43-245頁) │原編號77 │
│ │ │ │ │ │戶名甲宇○○ │二、附表一編號16-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9-16│ │
│ │ │ │ │ │ │ 1頁) │ │
│ │ │ │ │ │ │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 │
│ │ │ │ │ │ │ 三第120頁) │ │
│ ├───┴──────┴─────┴────┴─────────┴────────────────┴─────┤
│ │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寅○○│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49989元 │新竹西門郵局 │一、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46-247頁) │原編號78 │
│ │ │ │ │ │戶名甲卯○○ │二、附表一編號18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64-165 │ │
│ │ │ │ │ │ │ 頁) │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49989元 │新竹南寮郵局 │一、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46-247頁) │原編號79 │
│ │ │ │ │ │戶名甲丑○○ │二、附表一編號17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62-163 │ │
│ │ │ │ │ │ │ 頁)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24 │29989元 │台新銀行豐原分行 │一、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提出告訴,│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46-247頁) │原編號80 │
│ │ │ │ │ │戶名甲宇○○ │二、附表一編號16-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59-16│ │
│ │ │ │ │ │ │ 1頁) │ │
│ ├───┴──────┴─────┴────┴─────────┴────────────────┴─────┤
│ │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i○○│網路購物詐欺│100.04.28 │90000元 │萬泰銀行天母分行 │一、被害人i○○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5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偵卷二第255頁) │ │
│ │ │ │ │ │戶名戌○○ │二、附表一編號21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76-180 │ │
│ │ │ │ │ │ │ 頁) │ │
│ │ ├──────┼─────┼────┼─────────┼────────────────┼─────┤
│ │ │網路購物詐欺│100.04.28 │59978元 │台新銀行復興分行 │一、被害人i○○於警詢之證述。(│原編號86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偵卷二第255頁) │ │
│ │ │ │ │ │戶名甲M○○ │二、附表一編號20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四第182-183 │ │
│ │ │ │ │ │ │ 頁) │ │
│ ├───┴──────┴─────┴────┴─────────┴────────────────┴─────┤
│ │主文: │
│ │甲y○○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五
┌──┬──────────────────────────────┬────────┐
│編號│品名、數量 │扣案處所、所有人│
├──┼──────────────────────────────┼────────┤
│1 │銀白色SOWA行動電話1具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
│ │ │路2 段232 號6 樓│
│ │ │,甲y○○所持有。│
├──┼──────────────────────────────┼────────┤
│2 │詐騙地址、電話名冊11張、NOKIA 行動電話13具(含門號0000000000│台中市北區忠太東│
│ │號、0000000000號SIM卡)。 │路119 號16樓之23│
│ │ │,羅濟偉所持有。│
├──┼──────────────────────────────┼────────┤
│3 │IPHONE行動電話1具(含0000000000號SIM卡)。 │花蓮縣吉安鄉南昌│
│ │ │村文化十三街40號│
│ │ │,杜奕嘩所持有。│
├──┼──────────────────────────────┼────────┤
│4 │VIBO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GPLUS 行動電話│台北市中山區新生│
│ │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SIM卡)、NOKIA 行動電│北路2 段62巷31號│
│ │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ANYCALL 行動電話1 具(含│2 樓,均為酉○○│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ZTEMOBILE 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 │所有。 │
│ │0000000000 號SIM卡)、SIM 卡38張、客戶資料26張、客戶資料本1 │ │
│ │本、筆記型電腦1 臺、網路卡1 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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