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宏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律師
徐明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439 號,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 月10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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