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2,上重更(九),5,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更㈨字第5號
證 人
即 抗 告人 黃春棋
上列證人即抗告人因被告徐自強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9 日所為102 年度上重更㈨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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