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燕輝
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二九號、第一六六三二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