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育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之記載:「偵字第23957 號」,應更正為:「偵字第23957號、第31143號」;
第五頁第四行、倒數第7行之記載:「偵字第23957號併辦」,均應更正為:「偵字第23957號、第31143號併辦」。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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