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易,477,2014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宗賢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18 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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