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更(一),99,20150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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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段亞君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段亞君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段亞君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3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之後3次延押,至104 年8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上訴人即被告段亞君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已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

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現階段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羈押以外之代替方式。

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4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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