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許朝貴
自訴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林嘉愷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5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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