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2501,20150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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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興峰
指定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興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興峰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104年8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24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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